关于非法占用耕地相关问题的新规定(三)
发布时间:
2026-06-08
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依法办理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行政、民事、刑事等各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供参考。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所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1、非法占用耕地实施建房和其他设施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形成,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和底层结构已经完成或地基施工完毕,或者基坑已开挖完毕或基础桩已基本施工完毕的;2、非法占用耕地实施建窑、建坟、挖湖造景等工程建设的;3、非法占用耕地实施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活动的;4、非法占用耕地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等造成耕地被严重污染的;5、其他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对于黑土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非法占用并毁坏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2、非法占用并毁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占用并毁坏耕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1、2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标准的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标准的;4、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达到1项至3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实施非法占用耕地的犯罪,依照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