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占用耕地相关问题的新规定(二)

发布时间:

2026-06-05

  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依法办理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行政、民事、刑事等各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供参考。

 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未履行查处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法定职责为由,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确认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结合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就非法占用耕地问题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被告是否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查处职责,或者是否依法作出补办完善手续、在一定期限内保留用地等处理决定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非法批准占用耕地的行为遭受损害,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量批准行为在损害发生与结果中的作用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就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事项达成的约定,以及就买卖、租赁耕地上建设的房屋等内容达成的约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损失赔偿的责任分担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破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