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市住宅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四)
发布时间:
2026-04-27
为了预防居民住宅区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西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规定》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4月1日起施行。
出租居民住宅,应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并确保房屋符合单间租住人数、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及相关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通过分隔搭建方式出租,亦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供人员居住,且不得降低房屋消防安全标准。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由承租人在其使用范围内承担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或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时,应及时予以消除。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单位报告,并协助处理。
住房租赁合同以及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应依法向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居民住宅用于合租居住、单位集体宿舍或其他集体活动场所的,出租人应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与承租人约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将自有居民住宅用于单位集体宿舍或其他集体活动场所的,业主应履行前述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