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市住宅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五)

发布时间:

2026-04-28

为了预防居民住宅区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西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规定》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4月1日起施行。

居民住宅区的共用消防设施,建设单位应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及保修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届满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专有部分总面积的比例予以确定。

如需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在收到消防救援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整改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使用申请。受理部门须于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与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未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履行维护管理职责,导致共用消防设施无法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实施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罚款。

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上述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等行为,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