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市住宅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三)
发布时间:
2026-04-24
为了预防居民住宅区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西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规定》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4月1日起施行。
消防救援部门与公安派出所应依据各自职责,对居民住宅区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记录并录入消防监督检查系统。如检查中发现居民住宅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区域性火灾隐患,消防救援部门须通过应急管理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市、区县人民政府针对居民住宅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区域性火灾隐患,应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依法采取消除措施;对于短期内难以消除的隐患,区县人民政府应采取增设临时消防水源、配备消防器材、开辟消防疏散通道、改造老旧电气线路、规范管线敷设、组织巡防队定时巡查防护等临时性措施,以确保消防安全。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依法对居民住宅区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承担消防安全责任,需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并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相关主管部门应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加强检查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对独自居住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等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协助其排查并消除火灾隐患。必要时,可请求消防救援部门、相关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实际需求,为上述人员的住所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等安全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