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市住宅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二)
发布时间:
2026-04-23
为了预防居民住宅区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西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规定》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4月1日起施行。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2、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3、维护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其完好有效;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消防车通道畅通;5、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7、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单位报告并协助处理;8、组织本单位员工、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9、制定灭火疏散预案,组织本单位员工、业主、物业使用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演练;10发现火灾立即报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协助消防队扑灭火灾,按照消防救援部门的要求保护现场,配合火灾事故调查;11、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须妥善保存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若物业服务人不具备自主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的能力,应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其他具备相应维护管理资质的单位,对共用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
在居民住宅区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形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与协助下,组织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对于未选聘物业服务人且自身不具备共用消防设施自主维护管理能力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