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新规之反不正当竞争法(五)

发布时间:

2026-04-07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预防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该法历经三次修订完善,为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构筑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基础。本文中,潇耀律师将对部分相关法律条文予以介绍,谨供参考借鉴。

一、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致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损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经营者所获赔偿数额,应依据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予以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在前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该赔偿数额还应当包含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系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或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达五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