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新规之反不正当竞争法(四)
发布时间:
2026-04-03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预防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该法历经三次修订完善,为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构筑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基础。本文中,潇耀律师将对部分相关法律条文予以介绍,谨供参考借鉴。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二、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3、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4、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5、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上述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上述第4、5项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依法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监督检查部门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调查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单位与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陈述。
经营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就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并通过公开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等渠道受理举报,同时确保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且提供相关事实及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四、平台经营者须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规定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与纠纷处置机制,引导和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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