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七)
发布时间:
2026-02-02
为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之相关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对相关要点进行介绍,仅供参考。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或者非法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降低有关资质等级、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和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或者非法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价值20万元以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降低有关资质等级、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和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处以10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或者非法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价值100万元以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降低有关资质等级、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和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应急管理部备案。
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2026/09/29
2026/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