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序(一)

发布时间:

2026-02-03

  为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之相关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对相关要点进行介绍,仅供参考。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及救济渠道等信息予以公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需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执法培训及考核,并取得执法证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应急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与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如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依法进行记录,并归入案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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