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六)

发布时间:

2026-01-30

  为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之相关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对相关要点进行介绍,仅供参考。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等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加处罚款的数额不予计算。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两日内,上交至所属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如需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等财物拍卖以抵缴罚款,应依照法律或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物品的销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时,应当制作清单。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所得的款项,或没收的非法开采出的煤炭及采掘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