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三)
发布时间:
2026-01-27
为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之相关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对相关要点进行介绍,仅供参考。
一、当两个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案件均享有管辖权时,由最先立案的部门行使管辖权。如对管辖权产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未果,则须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亦可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二、对于报告或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应及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如受移送的应急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持有异议,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三、应急管理部门若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属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应及时依法移送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急管理部门须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受行政处罚,则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有权直接查处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亦可将自身管辖的案件交下级部门处理。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报请上级部门管辖重大或疑难案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下级部门改正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
2026/09/29
2026/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