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二)
发布时间:
2026-01-26
为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之相关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对相关要点进行介绍,仅供参考。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3、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降低有关资质等级;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管辖。
1、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暂停或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以及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由原发证机关依法作出。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件、暂停有关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作出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3、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026/09/29
2026/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