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四)
发布时间:
2026-01-28
为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之相关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对相关要点进行介绍,仅供参考。
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然而,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若原有法律、法规或规章已被修改或废止,且新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定为违法的,则应适用新规定。
对当事人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依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追究责任。
若当事人违反不同法律规定,或违反同一法律条款中的不同违法情形,存在两个以上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不同法律规定或同一法律条款中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定、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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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9
2026/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