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一)
发布时间:
2026-01-23
为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之相关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对相关要点进行介绍,仅供参考。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主体。个人未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关于安全生产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应急管理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结合本部门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所监管生产经营单位的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实施的,应当在事后及时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实施检查时,应当依法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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