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先行支付条件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26-01-22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该《批复》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仅供参考。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伤病,其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如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参保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先行支付申请时,应当说明伤病原因以及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第三人无法确定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依法审核后,应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规定,对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予以先行支付。
参保人依法享有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权利,该权利不因医疗费用结算时是否已自行支付医疗费用而受影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以参保人在医疗费用结算时已自行支付费用为由不予先行支付,参保人提起诉讼请求责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先行支付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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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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