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纠纷的相关规定(二)
发布时间:
2026-01-12
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解决常见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二、同一品牌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标志或者注册商标使用权的特许人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者因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被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被特许人事先同意承担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2、被特许人事后追认预付式消费合同;3、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被特许人向其履行债务;4、被特许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预付式消费合同约束。
消费者与被特许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因权益受到损害请求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不存在前两款规定情形,但特许人对消费者损失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消费者请求特许人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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