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纠纷的相关规定(一)

发布时间:

2026-01-09

  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解决常见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的预付卡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二、不记名预付卡的持卡人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记名预付卡的实际持卡人与预付卡记载的持卡人不一致,但提供其系合法持卡人的初步证据,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消费者提供其与经营者存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的其他初步证据,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监护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由经营者向被监护人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监护人因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以被监护人名义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护人释明应以其本人名义起诉。

 被监护人因接受商品或者服务权益受到损害,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