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纠纷的相关规定(三)
发布时间:
2026-01-13
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解决常见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经营者未与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订立书面合同或者虽订立书面合同但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对合同内容可以作出两种以上解释,消费者主张就合同内容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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