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信用修复的新规(四)
发布时间:
2026-01-04
为建立一套健全统一、规范协同、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切实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协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地完成信用重塑,有力支持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潇耀律师将对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仅供参考。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相应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中止公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如该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处罚机关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至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据此及时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或其管理人可凭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暂时屏蔽相关违法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的限制措施。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未成功的,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恢复其原违法失信信息的公示状态。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其管理人可凭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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