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信用修复的新规(五)

发布时间:

2026-01-05

  为建立一套健全统一、规范协同、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切实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协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地完成信用重塑,有力支持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潇耀律师将对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仅供参考。

 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应保障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及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正常运行。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配合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做好协同工作与信息同步。信用平台网站应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信用修复信息得以及时同步和更新。

 自“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更新机制,确保其所载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若出现信息不一致的情形,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应定期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息更新情况开展督促与指导。如因信息更新不及时影响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可暂停或取消信息共享,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存在提交虚假材料、作出严重失实信用承诺或经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认定属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该单位应将其记入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应信用记录须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且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原失信信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信用修复;如涉嫌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如存在未按规定办理信用修复,或直接、变相收取费用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