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信用修复的新规(三)
发布时间:
2025-12-31
为建立一套健全统一、规范协同、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切实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协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地完成信用重塑,有力支持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潇耀律师将对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仅供参考。
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受理信用主体主动提交的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并依据“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将申请推送至原认定失信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及单位,即“失信信息认定单位”,由其负责办理修复事宜。对于尚未建立信用修复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中国”网站将为其开设专用账号,使其能够通过该网站进行修复操作。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1、达到最短公示期限;2、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以下材料:1、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2、信用承诺书;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信用中国”网站应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原则上完成信用修复结果的反馈。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于收到“信用中国”网站转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报送至“信用中国”网站。若因案件情况复杂或需进一步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申请人告知信用修复结果。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不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信用修复申请人如对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或对失信信息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规定等持有异议,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申请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其转送至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自受理异议申诉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处理结果报送至“信用中国”网站。若因情况复杂需延长核查期限,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提前通知申请人。
2026/09/29
2026/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