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独立保函纠纷的相关的规定(三)

发布时间:

2025-12-22

  为正确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对外开放,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独立保函纠纷,是指在独立保函的开立、撤销、修改、转让、付款、追偿等环节产生的纠纷,潇耀律师将对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仅供参考。

 开立人享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有权自行判定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表面相符,并自主决定接受或拒绝不符点。

 若开立人已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受益人请求开立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开立人拒绝接受不符点,受益人基于保函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请求开立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付款后向保函申请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情形除外。

 若独立保函未同时载明可转让及据以确定新受益人的单据,开立人主张受益人付款请求权的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独立保函对受益人付款请求权的转让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独立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权利义务终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独立保函载明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届至,受益人未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2、独立保函项下的应付款项已经全部支付;3、独立保函的金额已减额至零;4、开立人收到受益人出具的免除独立保函项下付款义务的文件;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独立保函具有前述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受益人以其持有独立保函文本为由主张享有付款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