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独立保函纠纷的相关的规定(四)

发布时间:

2025-12-23

  为正确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对外开放,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独立保函纠纷,是指在独立保函的开立、撤销、修改、转让、付款、追偿等环节产生的纠纷,潇耀律师将对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仅供参考。

 独立保函欺诈的情形:1、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2、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3、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4、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5、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独立保函的申请人、开立人或指示人发现有独立保函欺诈情形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开立人住所地或其他对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也可以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止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独立保函欺诈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止付措施,将给止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3、止付申请人提供了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止付可能遭受损失的担保。

 止付申请人以受益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为由请求止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开立人在依指示开立的独立保函项下已经善意付款的,对保障该开立人追偿权的独立保函,人民法院不得裁定止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