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独立保函纠纷的相关的规定(二)
发布时间:
2025-12-19
为正确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对外开放,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独立保函纠纷,是指在独立保函的开立、撤销、修改、转让、付款、追偿等环节产生的纠纷,潇耀律师将对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仅供参考。
独立保函的开立时间以开立人发出保函之日为准。独立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保函中载明生效日期或生效事件的除外。若独立保函未载明可撤销条款,当事人主张保函开立后不可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独立保函中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或开立人与受益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一致援引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交易示范规则的内容构成独立保函条款的组成部分;不具备前述情形的,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相关交易示范规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表面相符时,应根据独立保函载明的审单标准进行审查;独立保函未载明的,可参照适用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审单标准。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虽不完全一致,但并未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
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以下情形的除外:1、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2、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3、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4、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5、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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