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独立保函纠纷的相关的规定(一)

发布时间:

2025-12-18

  为正确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对外开放,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独立保函纠纷,是指在独立保函的开立、撤销、修改、转让、付款、追偿等环节产生的纠纷,潇耀律师将对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仅供参考。

 独立保函系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一种承诺,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单据意指独立保函中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用以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

 独立保函可依据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而开立,亦可依据另一金融机构的指示而开立。开立人依据指示开立独立保函时,可要求指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

 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1、保函载明见索即付;2、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3、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以独立保函记载了相应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属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