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新修改内容(四)

发布时间:

2025-12-17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对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就修订内容进行介绍(加黑部分为新修订内容),谨供参考之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除吊销许可证外,还应当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准运证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或者未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