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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组织机构(四)

发布日期:2025-05-21 浏览次数:592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系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自20255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组织机构”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监事会(监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必要时,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产生办法、具体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二、会议记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召开会议,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保存会议记录。

三、交叉任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情况交叉任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四、禁止性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义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管理集体财产,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2、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3、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4、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5、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6、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7、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8、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9、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10、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