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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若干问题解释

发布日期:2025-05-22 浏览次数:633次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假冒专利罪”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假冒专利罪】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

   (1)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2)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3)未经许可,在合同、产品说明书或者广告等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

    2、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假冒专利罪】规定的“情节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二年内因实施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