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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争议解决(二)

发布日期:2025-05-20 浏览次数:61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系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争议解决”等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该担保无效。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及时提起诉讼的,十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上述规定的提出书面请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