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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组织机构(三)

发布日期:2025-05-14 浏览次数:688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系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组织机构”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理事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二、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2、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3、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改草案;4、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5、起草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或者出租等方案;6、起草投资方案;7、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8、提出聘任、解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决定其报酬的建议;9、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管理集体财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10、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11、接受、处理有关质询、建议并作出答复;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理事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