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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财产与收益(一)

发布日期:2025-05-15 浏览次数:673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系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集体财产主要包括:1、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4、集体所有的资金;5、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6、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7、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8、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实行承包经营。

    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使用、管理;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使用、管理;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