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6-09 浏览次数:386次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侵犯著作权罪”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销售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一千份(张)以上的;
4、侵权复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或者侵权复制品数量达到上述前3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侵权复制品的销售金额、数量不足上述前3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的货值金额、数量合计达到上述前3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三、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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