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6-06 浏览次数:433次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侵犯著作权罪”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复制发行”。
二、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表演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三、实施【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3、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五百份(张)以上的;
4、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或者表演,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或者下载数量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或者被点击数量达到十万次以上的,或者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注册会员数量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5、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2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数额及数量达到上述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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