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6-10 浏览次数:376次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采取非法复制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盗窃”;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电子侵入”。
上一篇: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解释(二)
下一篇:侵犯著作权罪若干问题解释(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