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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成员(三)

发布日期:2025-05-07 浏览次数:75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系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成员”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死亡;2、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3、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4、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5、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成为公务员(聘任制除外)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