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新规(九)
发布时间:
2025-10-22
为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国务院公布《住房租赁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围绕“法律责任”相关内容进行解读,谨供参考。
一、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发布房源信息前未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或者未实地查看房源;2、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3、为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4、为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5、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6、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7、未按规定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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