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执法监督

发布时间:

2025-09-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系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依据宪法而制定。本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围绕处罚程序中“执法监督”的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严格、高效之原则,恪守文明执法规范,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打骂、虐待及侮辱行为,并须自觉接受社会与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依据法定职责及时予以处理。  

 二、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时,若发现被处罚人系公职人员,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需给予政务处分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通报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  

 三、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须严格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所收缴罚款应全额上缴国库,不得返还、变相返还,亦不得与经费保障挂钩。  

 四、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因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依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获得查询权限的单位,须对已封存的违法记录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五、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将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以及依法提取、采集的相关信息、样本,用于治安管理及查处犯罪以外的用途;严禁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售或提供上述信息。  

 六、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