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执行(二)
发布时间:
2025-09-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系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依据宪法而制定。本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将围绕处罚程序中“执行”的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应由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可暂缓执行。
二、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其近亲属申请离所的,公安机关应依照上述规定执行。被拘留人离所期间不计入行政拘留执行期限。
三、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四、担保人应当履行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执行的义务。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者交纳保证金后,在暂缓执行期间或获释后逃避行政拘留执行的,其保证金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原行政拘留决定仍须执行。
六、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撤销,或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或在获释后继续执行时,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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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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