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四)

发布时间:

2026-09-20

当前,全球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已进入活跃发展阶段,为保障严格公正司法,服务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7日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潇耀律师现就该文件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供参阅。

一、涉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自动驾驶汽车及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引发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因车辆缺陷与驾驶人的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发生,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车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车辆生产者、销售者对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的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性能、用途等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依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请求车辆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车辆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运营者等数据控制方,在必要范围内提供真实、完整的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事件记录等查明案件事实所需的数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二、涉人工智能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人工智能服务类型、行业特点、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程度、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获利情况等因素,依法合理认定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责任。人工智能开发者提出不侵权抗辩的,应当责令其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模式以及科学理论依据等予以佐证。权利人主张人工智能提供者利用算法技术侵害其著作权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人工智能使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先作品存在,仍利用人工智能生成与在先作品实质相似的作品且无合理抗辩理由,在先作品权利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侵权假冒、虚假宣传、刷量刷单等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