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相关规定(八)
发布时间:
2026-09-15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就该办法相关内容作出介绍,供参阅。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本领域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制定金融机构客户所在区域的认定标准。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依职责负责支付、征信、信用评级等领域相关监管工作,金融监管总局依职责负责银行、保险等领域相关监管工作,中国证监会依职责负责证券、基金、期货等领域相关监管工作,国家外汇局依职责负责外汇领域相关监管工作。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与资料。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中的互联网收费监管、广告监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工作,必要时可商请金融管理部门协助调查。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加强对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金融产品营销信息内容、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管理。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网络营销的监测、线索通报和处置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和账号名称涉及本领域字样行为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后,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责令相关主体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商标中使用涉及本领域字样行为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后,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相关主体限期整改。
相关金融行业协会应当制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相关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依法实施自律惩戒;建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集中披露平台,加强金融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日常监测,及时移送有关问题线索;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引导理性投资、健康消费,完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举报制度。
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弹窗广告形式开展网络营销,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参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构成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制作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内容存在禁止性行为的,由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依法依职责核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需要提供客户信息和数据的,应当取得客户授权同意,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防范数据发生泄露、篡改和丢失。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和数据;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前述规定的,由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任何机构和个人违反规定,为非法金融活动或者违规金融业务开展网络营销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后,由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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