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新规(二)
发布时间:
2026-08-21
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简化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措施,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联合发布《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就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各方参考。
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履行告知义务后,个人为获取产品或者服务,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主动向该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或自愿主动配合提供获取产品或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依照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处理该个人信息。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因特定目的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中告知处理该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不再另行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履行告知义务:(1)仅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且不向网络平台外的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2)网络平台已就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制定并发布相应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且已与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约定双方权利义务;(3)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已声明遵守网络平台依照本规定要求制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且其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未超出前述规则载明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以及个人信息种类范围。
符合前述条件的,若网络平台已开展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已覆盖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依托该网络平台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不再重复开展上述工作。
若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种类超出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范围,应当另行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履行告知、合规审计以及影响评估义务。网络平台调整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
2026/09/29
2026/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