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解释(四)

发布时间:

2026-07-22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就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以供参考。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履行监督职责。因建设单位未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分包单位就其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行使追偿权。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行使追偿权。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依据前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请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相关主体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者清偿拖欠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