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解释(三)

发布时间:

2026-07-21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就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以供参考。

 承包人违反有关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转包或者分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为由,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