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的新规(二)
发布时间:
2026-05-22
为妥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公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对该解释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参考。
“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员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除外。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员损害,就该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被侵权人起诉要求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除外。
被侵权人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前款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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