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十)
发布时间:
2026-05-20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施行以来,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司法实践,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就相关内容进行了介绍,以供参考。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外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虽经集体研究,但私分范围仅限于单位领导和管理层人员,且对单位其他人员隐瞒实情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不以个人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共财物向他人行贿,同时构成行贿罪和渎职犯罪的,数罪并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贪污罪的“积极退赃”:(一)全部退赃的;(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对实际分取的赃款赃物已经全部退缴,并自愿继续退缴赃款赃物的。应犯罪分子要求或者经犯罪分子同意,犯罪分子亲友自愿代其退赃,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视为犯罪分子积极退赃。
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之财物及其收益,依法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针对犯罪分子之违法所得,原则上应追缴原物。若行贿与受贿双方就贿赂房屋达成合意,则应对该房屋予以追缴。若有确凿证据证明原物已转化为其他财物,则应追缴转化后之财物。当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转化为其他财物时,应追缴与违法所得相对应之份额及其收益。若有确凿证据表明,依法应追缴或没收之涉案财物因无法寻获、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减损,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则可依法追缴或没收其他等值财产。若赃款赃物尚未交付予受贿人或已退还予行贿人,则应依法向行贿人追缴;若赃款赃物由第三人代为持有或保管,则应依法向第三人追缴。
若监察机关所掌握之被调查人贪污贿赂行为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而被调查人主动、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之本人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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