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四)
发布时间:
2026-05-07
为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依法惩治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该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就该解释的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以供参考。
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应当依照各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侵权所获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计算基数不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侵权所获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权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法定赔偿数额不得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以被告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可以参照营业利润确定;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利润率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统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公布的同期、同行业平均利润率或者权利人的利润率计算。
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主张和在案证据,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应当综合考量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在法定范围内确定即可,可不要求为整数。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的赔偿数额总额,最高为计算基数的五倍。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该总额之外另行计算。
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或者罚金且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对此予以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