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五)

发布时间:

2026-06-03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颁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潇耀律师现就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以供参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实行统一的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和用户规则,统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处理投诉举报,实现全国投诉举报信息一体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处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与处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但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且需向被举报人提供组织调解所必需信息的除外。

举报事项应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在部门授权范围内以本部门名义处理举报;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亦可予以处理。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对互联网广告的举报,若广告主所在地或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亦可予以处理。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举报,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同一举报人就同一涉嫌违法事实重复举报同一被举报人的,不再另行处理;对于同一举报人以补充新事实为由再次举报同一被举报人的,可合并处理,并自收到最后一次举报之日起重新计算处理期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若发现投诉举报人涉嫌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

对举报涉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