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信用修复的新规(二)

发布时间:

2025-12-30

  为建立一套健全统一、规范协同、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切实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协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地完成信用重塑,有力支持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潇耀律师将对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仅供参考。

 一、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轻微失信信息包括:1、以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2、以普通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3、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异常名录等信息;4、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符合轻微失信的情形。

 一般失信信息包括:1、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2、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3、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符合一般失信的情形。

 严重失信信息包括:1、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2、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3、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4、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信息;5、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其它符合严重失信的情形。

 二、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类原则,制定本领域失信信息的具体分类标准,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公布。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相关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未制定具体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公示;如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予以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且可在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后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限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依规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终止公示。对已达最长公示期但仍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依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同一失信行为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公示期限以其中最长者为准。对附带期限的行政处罚,在期限届满前,该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信用中国”网站涉及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对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