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信用修复的新规(一)
发布时间:
2025-12-29
为建立一套健全统一、规范协同、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切实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协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地完成信用重塑,有力支持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潇耀律师将对相关内容予以介绍,仅供参考。
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并履行相关义务后,由相关机构依据规定终止对失信信息的公示、停止对其的共享与使用,并依法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的一系列活动。
终止公示,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包括“信用中国”在内的各信用信息系统不再对外公开该主体已修复的失信信息。
停止共享与使用,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共享已修复的失信信息,并更新该信用主体的信用状态。相关方面应当据此更新信用评价结果,并依法解除相关的失信惩戒措施。
失信信息,是指列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及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各类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以及其他失信信息。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设立并管理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的不可修复情形外,符合相应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依程序申请信用修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信用修复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内信用修复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辖区内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与协调。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承担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中国”网站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工作,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以及信用修复等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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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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